
最高法院專利侵權和專利無效案合并審理第一案
時間:2022-06-22 14:07:40最高法院的一個專利侵權案8月26日立案,一個專利無效行政案9月12日立案;在22日兩案合并庭前會議,23日公開開庭審理,12月5日,對兩案分別出了判決。
(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案:
(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園區津圍公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宰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向陽,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鑫,該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香蓮里34號17H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正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89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與(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合并召開庭前會議,于2019年10月2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樂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向陽、趙鑫,實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到庭參加了庭前會議和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樂金公司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原審判決;
2.發回重審或改判撤銷第3644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3.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事實和理由:
(一)ZL201220203855.0號“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1.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多次對其主張的“物理連接”進一步解釋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接觸”,原審判決卻認定為“當事人在口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簡化元件名稱的表述或者偏離原意的解釋,并不能影響本案對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理解”,有失公正。
2.實正公司為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維持專利權有效,不惜縮小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將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端的連接關系解釋為“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該種解釋得不到說明書與附圖的支持;實正公司又將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端的連接關系解釋為“電連接”與“物理連接”,而將“物理連接”解釋為“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但是,其始終回避“物理連接”的結構特征。
3.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負極連接,也公開了“在電磁爐正常工作時,溫度傳感器NTC檢測到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境溫度的大小,輸送給微電腦處理器CPU”??梢?,溫度傳感器NTC可以用于檢測整流器BD1等主要零件的溫度,必然可以毫無疑義地確認熱敏元件的一端連通橋堆的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因此,原審判決認定“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是錯誤的。
4.原審判決已經認定對比文件3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散熱器配合處的PCB板反面的技術特征,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中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的位置,其具有從散熱器通過PCB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1已經給出了溫度傳感器NTC同時檢測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境溫度的大小等多個溫度的技術啟示。因此,對比文件3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全部區別技術特征;而且對比文件1已經給出了兩者相結合的技術啟示。
(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1.對比文件2已經公開了熱敏電阻與橋堆負輸出端連接監測橋堆溫度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2中有關防止異物咬住風扇、不受冷空氣影響等技術效果,只是對比文件2的進一步技術效果。原審判決以此為由認定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是錯誤的。
2.盡管對比文件2指出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難以精細控制輸入電流,但由于其已經公開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可以實現溫度檢測的技術效果,故不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考慮精細控制輸入電流的技術目的時從對比文件2的技術方案中選擇熱敏電阻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的技術方案。
(三)由于原審判決對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創造性的認定錯誤,故對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認定也是錯誤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是權利要求1保護的整體技術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對此均未公開。(二)對比文件2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獲得的技術效果均不同于本專利,且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均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正公司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樂金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2年12月5日授權公告的專利號為ZL201220203855.0、名稱為“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5月8日,專利權人為實正公司。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包括一熱敏元件和讀取該熱敏元件狀態的保護電路,所述熱敏元件置于一含有IGBT的振蕩回路附近,且該振蕩回路具有一橋堆,其特征在于:
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該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器通過螺釘鎖定于所述印板;所述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保護電路包括:
一分壓網絡,包括串聯于電源和地之間的一第一電阻和一NTC電阻;所述NTC電阻與一濾波電容并聯,其一端接地,另一端連接一比較器的負輸入端;
所述比較器其正輸入端連接一參考電壓,其輸出端通過一控制模塊連接所述IGBT的柵極控制信號;所述NTC電阻即為所述熱敏元件。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也裝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上,二者具有熱傳導路徑?!?/span>
2018年1月9日,樂金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2、4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2、4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對比文件1: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12月13日,授權公告號為CN2847775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對比文件2: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7月22日,授權公告號為CN100518418C的中國發明專利說明書;
對比文件3: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1月17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636927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2018年4月1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口頭審理。樂金公司明確其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或者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3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造性。
2018年6月2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在原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樂金公司表示對被訴決定中關于對比文件1-3公開內容的記載沒有異議,但認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且基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造性。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
(一)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
1.根據本專利說明書0021-0023段的記載,“該過溫保護電路,不僅僅是電路組成,甚為重要的是其物理的結構?!瓱崦粼?0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是連通于橋堆11負極輸出端12的第一熱流傳導通道f1;其二,是經由散熱器13、穿過印板10到達印板10的反面,此為第二熱流傳導通道f2??梢?,該結構的保護電路,具有兩條熱流傳導通道,對散熱器13和橋堆11同時進行溫度監控,二者中的任一其過溫現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20的感應,從而觸發保護行為”,可見,對于熱流的傳導,不僅要求電路組成,更要求物理結構,熱流的傳導是通過熱流傳導通道實現的,也即對物理結構提出了要求,這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是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整體技術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術特征。
根據權利要求1的記載,其限定的“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的字面含義是電連接,但在關于熱敏元件的兩條熱傳導路徑的描述中,即限定的“其一連通于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則體現了物理連接。相對而言,雖然對比文件1公開了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與電磁爐的主電路中整流器BD1的負極連接,即公開了本專利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的電連接關系,但是電路的電連接關系與電路的物理結構的位置關系并不相同,即使電路的電連接關系相同,也并不意味著其電路物理結構的位置關系相同,因此,根據對比文件1中的電連接關系并不能確定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
而根據溫度傳遞的“傳導、輻射和對流”三種形式,如果需要實現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必然需要明確溫度傳感器NTC和整流器BD1的位置關系。因此,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電連接的內容并不能確定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亦即是,被訴決定關于對比文件1未公開熱敏元件的一端連通橋堆的負極輸出端并形成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認定無誤。
另外,盡管實正公司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回答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如何解釋的問題時,對“物理連接”進一步解釋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接觸”,但是,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限定及說明書中的上述記載內容,可以認定權利要求1不僅限定了電連接關系,還明確限定了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因此,當事人在口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簡化元件名稱的表述或者偏離原意的解釋,并不能影響本案對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理解。綜上,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2.如上所述,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電磁爐的溫度檢測裝置,其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散熱器配合處的PCB基板反面的技術特征,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中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的位置,其具有從散熱器通過PCB基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
但是,對比文件1、3均未公開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將兩者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并且,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電路結構,取得了“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控,二者中的任一其過溫現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的感應,從而觸發保護行為;這種方式,過溫檢測靈敏,熱流傳導通道的熱阻穩定,工藝簡單”的有益效果。因此,對比文件1、3并沒有給出兩者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的啟示。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
首先,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熱敏電阻的一端與整流器電路的負極連接,以及熱敏電阻被布置在接近二極管電橋的引線部分的情況,但是,對比文件2針對異物咬住風扇而導致風扇突然停止旋轉的情況,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即使在風扇變得故障的情況下也不容易將IGBT熱擊穿,因而要求熱敏電阻檢測部分具有小的加熱時間常數,快速并精確地檢測溫度。因此,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
其次,對比文件2的背景技術中提及熱敏元件的一端靠近電橋的負極輸出端時會使得IGBT的功率控制的間隔變寬,難以精細地控制輸入電流,其為此提出的技術方案是將熱敏電阻布置在IGBT的引線部分,從而使IGBT的溫度有益地傳導到保持良好靈敏度的熱敏電阻。也即是,對比文件2背景技術中把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的附近是難以精細地控制輸入電流的,因此,需要把所述熱敏電阻焊接到印刷板的焊接表面上暴露的IGBT的引線部分或接近其引線部分,直接接收流過IGBT的引線的電流,使得有可能準確地檢測IGBT的溫度。因此,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同。
再次,對比文件2要達到的技術效果是快速檢測溫度,降低IGBT的功率,而本專利的技術效果是過溫檢測靈敏,熱流傳導通道的熱阻穩定??梢?,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達到的技術效果也不同。因此,在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存在上述區別特征,而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備創造性。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權利要求2、4具備創造性,結論正確,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樂金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樂金公司負擔。
在二審程序中,樂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實正公司在(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中提交的上訴狀,用以證明實正公司在無效程序和侵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作出了不同解釋。(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系本院受理的實正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05號判決上訴的案件。該案中,實正公司以本專利作為權利依據,以樂金公司等作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之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實正公司的訴訟請求。實正公司在該案上訴狀中稱,熱敏元件相對于橋堆的物理連接關系(位置關系)是熱敏元件連通于橋堆的負極輸出端(在產品實物中表現為印刷電路中的銅箔),而不是與橋堆負極引腳直接連接。
鑒于本案與(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均涉及本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問題,且樂金公司主張實正公司在兩案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不一致,故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本案及(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合并召開庭前會議。各方當事人在庭前會議及庭審中明確了各自對權利要求解釋的意見。
對于權利要求1中熱敏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實正公司主張應解釋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樂金公司主張應解釋為熱敏元件通過銅箔連接橋堆的負極;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張其為一條明確的熱流通道,至于具體實施方式權利要求沒有限定。對于權利要求1中的“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實正公司主張應解釋為橋堆散熱器的裝配區域的反面,即橋堆散熱器整體在印板上的投影區域的反面;樂金公司主張應解釋為散熱器與印板接觸處的反面。實正公司還主張本專利通過溫度疊加效應實現溫度監控。
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有創造性;(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
創造性判斷應當建立在正確的權利要求解釋的基礎之上。鑒于本案與本院同時審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均涉及同一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當事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中的上訴狀作為證據,用以說明另一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對本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影響,故本院對兩案中涉及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一并作出認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痹谶M行權利要求解釋時,應以權利要求的文義為基礎,結合說明書及其附圖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進行合理的解釋。其中,當用說明書及其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重要作用。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熱敏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本院認為,其限定的內容是作為物理結構的熱傳導路徑,并可具體解釋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本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包括物理結構。本專利的主題名稱是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亦可獲知,本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不僅是電路組成,更重要的是物理結構。
第二,權利要求1的文字明確區分了電連接和熱傳導路徑。權利要求1中用熱敏元件一端連接于橋堆負輸出端并接地來明確表示電連接關系,而在熱傳導路徑部分則強調熱敏元件與負極輸出端連通,且第二條熱傳導路徑明顯系對物理結構的描述,將第一條熱傳導路徑解釋為物理結構符合對權利要求的整體解釋。
第三,橋堆負極輸出端的具體表現形式即為印板中的銅箔,橋堆負極輸出端即銅箔與橋堆負極引腳之間存在連接關系。從本專利的發明目的來看,只有當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相接觸時,才能建立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實現將來自橋堆的熱量經由橋堆負極輸出端傳導到熱敏元件。除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之外,各方當事人亦未對第一條熱傳導路徑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釋。
第四,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主張“熱敏元件直接和橋堆接觸”與其在本案二審庭審中主張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并不矛盾,不能因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口審階段的陳述而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負極的引腳接觸。
此外,雖然樂金公司在原審中及上訴意見中對實正公司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提出異議,但樂金公司與實正公司在本院合并召開的庭前會議及本案庭審中所明確的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已無實質差異。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本院認為,其應解釋為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權利要求的文義來看,權利要求使用了“配合處”這一表述,即表明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有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而過溫保護點位于該位置的反面。實正公司主張“配合處”應理解為橋堆散熱器整體在印板上的投影區域,其范圍超出了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脫離了權利要求的文義。
第二,從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來看,根據本專利說明書附圖2以及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可以確定,橋堆設置在散熱器上,由橋堆及散熱器這兩個元件所組成的組件整體為本專利所述的橋堆散熱器,散熱器與印板配合接觸,橋堆不與印板接觸,橋堆散熱器與印板發生配合的配合處應為散熱器與印板為了配合而接觸的配合接觸面。
第三,從本專利的發明目的來看,本專利旨在通過設置具有兩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控制。對于第二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而言,只有過溫保護點設置在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才能穩定地獲取散熱器穿過印板傳導來的熱量,實現熱敏元件的過溫檢測靈敏的技術效果。否則,散熱器的熱量需要在到達印板反面后繼續通過印板擴散到過溫保護點,熱量的擴散會導致熱量的耗散,這樣就會導致過溫保護點處采集的熱量不能準確反映散熱器的熱量,從而使熱敏元件不能準確地進行過溫檢測,即不能實現第二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
本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優選實施例將過溫保護點盡量設置于靠近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亦可佐證將過溫保護點設置于散熱器與印板的配合接觸面的反面,才能夠實現第二條完整穩定的熱傳導路徑。因此,“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是本發明為了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旨在保護的技術方案。第四,從實正公司作為權利人的陳述來看,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明確陳述“配合處就是連接處”,進一步說明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配合處”的通常理解。
(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無級變速散熱的電磁爐,其中公開了在主電路和散熱風扇之間設置有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且通過溫度傳感器NTC檢測主要零件的溫度。其中主電路包括有整流器、加熱線圈L2、IGBT及其驅動控制電路及LC振蕩電路C2、L2,故主電路相當于本專利的振蕩回路。
對比文件1的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設置在主電路附近,從檢測主要零件溫度的需要出發,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定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設置在主電路附近,相當于本專利中熱敏元件置于振蕩回路附近。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負極有電路連接關系。對比文件1聲稱可以通過溫度傳感器NTC檢測到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境溫度的大小,卻未公開任何關于熱量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不能確定其電路中通過何種路徑傳導熱量,以監控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境溫度的大小。因此,對比文件1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1亦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的具體位置。